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5年度,9號
PHDM,105,交訴,9,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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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耀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順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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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