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5號
CTDV,106,除,95,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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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春旭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能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2月16日刊登新 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聯合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06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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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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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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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晁京股份│春旭模具有│陽信商業銀│000-00-0│9,587元 │105年11月1日│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行岡山分行│00000-0 │ │ │ │ │
│ │鄭依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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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旭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