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63號
TCHM,92,上訴,63,2003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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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
        呂勝賢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
右上訴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二五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丁○○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昌公司)幼獅廠( 坐落台中縣大甲鎮○○里○○路三十三號)之廠長,為受僱於陸昌公司從事業務 之人,該廠有關生產過程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之清理業務,係由被 告甲○○負責,一般廢棄物原係委由綠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清運處理(包括垃圾 、紙屑、木屑及塑膠屑等);事業廢棄物則係委由台灣瑞斯曼股份有限公司清運 處理(含重金屬之污泥,為有害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每公噸事業廢棄物之費用 為新台幣(下同)一萬三千五百元。詎被告甲○○為圖節省清運費用,竟於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以每車二千元之代價,僱請被告丁○○代為清運該 廠所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並任意傾倒棄置於台中縣大甲鎮建興里垃圾場內, 共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六台(每台約十二公噸),嗣經台中縣大甲鎮公所清潔隊 隊員葉永昌當場發現被告丁○○傾倒棄置大量事業廢棄物,經採樣送驗結果,判 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因認被告甲○○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之罪嫌;被告丁○○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四款之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丁○○涉有前開罪嫌,係以:「㈠被告甲○○自承受僱於 陸昌公司之幼獅廠擔任廠長職務,並負責清運廢棄物之事實,且據陸昌公司之負 責人邱輝煌於偵查中到庭供稱:伊公司之廢棄物確係由被告甲○○連絡清潔公司 清理等語,是被告甲○○為被告陸昌公司執行清除廢棄物業務之事實已極明確; ㈡被告丁○○駕駛大貨車載運大量事業廢棄物傾倒在台中縣大甲鎮建興里垃圾場 ,經採樣送驗結果判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且經循線發現前開有害事業廢棄物係 陸昌公司幼獅廠區所產生等事實,亦據被告丁○○甲○○自承不諱,復有台中 縣環境保護局檢測報告書暨現場照片七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九一環署廢字第○九一○○○○三九六號函所附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附卷可稽;㈢而陸昌公司之事業廢棄物係委託台灣瑞斯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清理 之事實,有合約書影本在卷足憑,而依合約書第一條規定,無機性重金屬污泥之



固化清理費,每公斤十三、五元,可見應係被告甲○○為節省清運廢棄物之費用 ,而擅將工廠生產所生之事業廢棄物予以任意棄置」等情,為其論據。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 定有明文。訊據被告甲○○丁○○堅決否認有公訴人起訴之犯行,被告甲○○ 辯稱:伊與被告丁○○並不認識,並非伊找被告丁○○至幼獅廠清理廢棄物,當 時被告丁○○係直接向守衛稱要幫工廠載運工程廢土,守衛曾向伊報告此事,伊 雖有應允,但被告丁○○卻將伊工廠之原料當成廢土,誤載出廠等語;被告丁○ ○則辯稱:伊係載運建築廢棄土至垃圾場傾倒,至於有害之事業廢棄物應係載運 錯誤所致等語。經查:
㈠被告丁○○傾倒在前開垃圾場內之廢棄物,經採樣送台中縣環境保護局檢驗結果 ,其中「鎘及其化合物(總鎘)每單位(mg/l)檢測值為1.57,超過最大限 值1.0;銅及其化合物(總銅)每單位(mg/l)檢測值為152,超過最大限 值15;鉛及其化合物(總鉛)每單位(mg/l)檢測值為35.2,超過最大限 值5;鋅及其化合物(總鋅)每單位(mg/l)檢測值為1550,超過最大限值 25」,經判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等情,此有台中縣環境保護局檢測報告書一份 附偵卷可查(見偵查卷第四六頁),並經台中縣環境保護局稽查隊稽查員即證人 周永湖於偵查及原審理時結證屬實(見偵查卷第五九頁反面、原審卷第四七頁) ,合先敘明。
㈡惟按事業廢棄物之採樣,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公告並自同 年十月二十日起實施之事業廢棄物採樣方法之六、採樣之規定,含銅鋅重金屬廢 棄物之採樣,應使用塑膠或玻璃容器於攝氏4加減2度下,保存一百八十天。未 依規定之採樣及保存之樣品將影響檢測結果,是於採樣相隔年餘開始進行檢測, 其結果僅供參考,不得作為執法之依據等情,此有該署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環署 檢字第0九二00三六一四八號函暨所附之事業廢棄物採樣方法、事業廢棄物檢 測方法總則、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融出程序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一七八至二 一七頁)。查,上開送驗之檢體係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經證人葉永昌(即台中縣 大甲鎮公所里幹事,當時負責大甲鎮公所之環保業務)、丙○○(即台中縣大甲 鎮公所清潔隊職員)採樣後,遲於九十年十月八日始送請台中縣環境保護局檢測 等情,業據葉永昌於偵查中證稱:「(問:當初有將檢體送去檢驗?)當時有採 但沒送驗,我們就迅速叫司機載回去」(見偵查卷第三四頁)、於原審時證稱: 「(辯護人請求訊問證人葉永昌,當初我們根據裡面之檢測報告,他採樣之日期 是十月八日《即九十年》,案發是七月七日《應是七月十三日》,到底他採樣的 東西為何?)取樣是當天《應指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就回到現場去取樣回來, 放在辦公室的」(見原審卷第四五、四六頁);證人丙○○於本院調查時證稱: 「(問:當時就此廢土是何人所取樣?取樣後如何處理?)當時我在現場有用塑 膠袋取樣一包,帶回給我們清潔隊隊長,至於後來隊長如何處理及如何檢驗,我 並不清楚」等語屬實(見本院卷㈠第一五四頁)。觀之證人葉永昌、丙○○上開 證詞,其等保存樣品之方法及期限(應使用塑膠或玻璃容器於攝氏4加減2度下 保存一百八十天),均未依事業廢棄物採樣方法之規定為之,揆諸前揭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第0九二00三六一四八號函之意旨,台中縣環境保護局上開檢測報告 之結果,尚不足作為被告二人不利之證明。
㈢次按所謂「有害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係 指: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 染環境之廢棄物。查,陸昌公司購買之原料是國內其他公司所處理過之銅、鋅殘 渣(即下腳品),陸昌公司購買殘渣後,再從殘渣中提煉出氧化鋅、氧化銅,而 該原料(即殘渣)之顏色近似黑色,與一般土壤之顏色類似等情,亦據被告甲○ ○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三三、七七頁),且有陸昌公司八十九年 七月六、七日之驗收報告單附卷可稽(其上記載「品名:銅渣、交貨數量、驗收 入庫數量」,見本院卷㈠第一三0、一三一頁)。而陸昌公司之原料確與廢土之 顏色類似等情,亦據證人黃大鵬(即大甲鎮公所清潔隊員)於本院調查中證稱: 「(問: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與七月七日之後所載運入場之廢土,有無堆置在 一起?)是堆置在一起。原先該載進場廢土的顏色與一般的廢土的顏色一樣,我 們並無覺得有異,才會讓其進場,但過了幾天之後,我在巡視時,發現該堆置在 一起的廢土經過陽光照射之後顏色有所改變,我才通知隊部處理。該廢土原先我 們是要作為覆蓋土之用,所以在發現有異之前,我們並無去動它」;證人丙○○ 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應是在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才發現該廢土有問題,但此廢 土是從七月七日就開始載運入場,直至七月十二日為止,此可從方才所提出之調 查報告內容看出」等語屬實(見本院卷㈠第一五三、一五六頁),並有證人丙○ ○所提出之調查報告書(其上記載: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載一卡車進場傾倒、十 日二卡車、十一日二卡車、十二日一卡車,共計六卡車進場;於十三日進垃圾場 巡視時發現土方有異狀,立即電告隊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一六四頁)。 又陸昌公司當時確在興建廠房,致將部分之原料堆置在倉庫外面,亦據證人黃漢 榮(即陸昌公司負責倉儲之職員)於原審時證稱:「我們公司進來的原料或是半 成品,都是堆放在倉庫,如果量多就會堆在外面,八十九年七月間我們公司正在 整修,所以有原料堆放在倉庫外,堆放之地點離最近之施工地點大約有二、三公 尺,當時並沒有用帆布蓋起來,都沒有作任何之保護措施,因為我們公司是開放 式的,上班時間也沒有人在看管原料」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四三、一四四頁); 證人乙○○於本院調查中證稱:「八十九年七月間,我有至陸昌公司工作,詳細 施作時間多久,已不記得了,當時我是去搭鐵屋,基礎部分有往下挖地基。依合 約之規定廢土是要我清理,但當時我挖出廢土後,就集中一堆置放在旁邊,我全 部並無清理。我所挖出之廢土,事後還是要回填,若有多出來的廢土就要清理掉 ,但當時我並無將挖出之廢土載走,至於他人有無將之載走,我並不清楚。清理 廢土的費用就包括在總工程款裡面,當時我並無清理此廢土,但公司方面也並無 對我扣款。本案經環保局舉發之後,我原先不知道此事,是後來聽說公司方面將 廢土載錯了,經環保局通知後又將此廢土載回公司,且環保局當時要求這些廢土 均不可動,因此我也就沒有清理這些廢土,而公司方面也沒有對我扣款。本案為 環保局舉發時,我的工程已經接近完工了,基礎部分的廢土回填已經完成,當時 是有多出來的廢土集中放在旁邊,有準備要運走」等語屬實(見本院卷㈠第七四 至七七頁)。徵諸上開證詞(陸昌公司於案發時確有雇工搭建鐵屋,該工程所產



生之廢土即暫時堆置於旁邊,而當時陸昌公司所購買之原料,因工廠整修致部分 原料堆置於倉庫外面,離施工地點僅二、三公尺,且該原料與廢土之顏色又近似 ),被告甲○○丁○○辯稱誤載等語,尚非無據。 ㈣原審雖以:「⒈陸昌公司前開廠房新建工程係由鴻達企業社承包,而該工程所產 生之廢料雜物等,應由鴻達企業社負責清除,有工程合約書在卷可憑;且鴻達企 業社負責人即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前開建築廢棄物、建築廢棄土等應 由其負責清除,且清除費用已包含在工程總價中等情明確,則陸昌公司並無再花 費用僱請被告丁○○載運清除前開建築廢棄物等之必要。況證人乙○○於本院審 理時復證稱:因前開工程所挖之廢棄土,還須回填用,故均未載走;廢棄土從未 載運離開過陸昌公司,亦未扣過工程款等語明確,則前開工程所產生建築廢棄土 等亦無載運離開陸昌公司之必要,惟被告甲○○卻僱用被告丁○○載運前開建築 廢土,顯係欲遂行任意棄置前開有害事業廢棄物所為蒙混進入前開垃圾場之舉動 ,亦可認定。另參酌陸昌公司之事業廢棄物(含有害事業廢棄物)係委由台灣瑞 斯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清理,有前開合約書足憑,而依合約書第一條規定,無機 性重金屬污泥之固化清理費,每公斤十三、五元,足見應係被告甲○○為節省清 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費用,而以前開方式擅將該廠所生之前開有害事業廢棄物予 以任意棄置。⒉況被告丁○○供稱:是陸昌公司之人員跟伊說載那一堆,且伊前 往載運時只有一堆等語明確,顯見既係陸昌公司之人員指示,並無載運錯誤之可 能,且僅一堆,亦無將有害事業廢棄物與建築廢棄物混淆之可能。而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前開有害事業廢棄物與一般建築廢棄土顏色不一樣等語明確 ;證人黃大鵬亦證稱:因見被告丁○○所載運傾倒之土與一般廢土不一樣,顏色 看起來不一樣,伊即請垃圾場內勤人員處理等語明確;證人葉永昌亦證稱:當時 四台有害事業廢棄物有照相,依現場相片觀察,前開綠色污泥(即有害事業廢棄 物)看起來即與一般不一樣,不可能認為係一般建築廢棄土等情明確,是被告等 顯無誤載之可能」等語,而認定被告二人前開所辯顯自不足採信。然查: ⒈案發時乙○○的工程已經接近完工了,基礎部分的廢土回填已經完成,當時是 有多出來的廢土集中放在旁邊,有準備要運走等語,已據乙○○證述如前,而 因工程要趕時間,如果陸昌公司叫別人運走廢土時,即可從乙○○之工程款內 扣除清運費用等語,亦據被告甲○○、證人乙○○於原審時分別陳明在卷(見 原審卷第七六頁),是被告甲○○為趕時間,而另雇請被告丁○○載運工程廢 土,並無違常之處。至乙○○於原審時之所以證稱:廢棄土從未載運離開過陸 昌公司,亦未扣過工程款等語,衡情應係被告丁○○事後又將該廢土載回,且 環保局人員復告知陸昌公司不得擅動該批廢土所致,自不能因乙○○於原審時 所為之證詞,即認被告兩人所辯不足採信。
⒉又依證人丙○○所提出之調查報告書(其上記載: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載一卡 車進場傾倒、十日二卡車、十一日二卡車、十二日一卡車,共計六卡車進場; 於十三日進垃圾場巡視時發現土方有異狀,立即電告隊部),足徵被告丁○○ 係分批、分日陸續載運至垃圾場傾倒,被告丁○○所載運之東西若僅有一堆, 應係當日即載運完畢,豈會分數日完成,是被告丁○○供稱:伊去載運時僅有 一堆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而被告丁○○所載運之東西,肉眼觀之確無異常,



嗣於事後始發現不同等情,除據證人丙○○、黃大鵬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屬實外 ,並有調查報告書一份附卷可查,而該調查報告書係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製作 完成,距離事發時間僅短短二日,應與事實最為符合,顯見證人丙○○、黃大 鵬、葉永昌於原審時所為之證詞,應係時間久遠,且未翻閱檔案致有所誤記, 是證人丙○○、黃大鵬葉永昌於原審時所為之證詞,亦不足作為不利於被告 二人之證明。
四、綜上論述,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丁○○所傾倒者,係有害之事業廢棄 物,而綜合被告甲○○之供述,及證人黃漢榮、乙○○、丙○○、黃大鵬於本院 所為之上開證詞,暨陸昌公司八十九年七月六、七日之驗收報告單等情觀之,被 告丁○○應係誤載陸昌公司之原料,而非一般之事業廢棄物。原審疏未審究上情 ,而為被告甲○○丁○○有罪之判決,即有未洽,被告二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本件既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二人有 何公訴人起訴之犯行,自應諭知被告二人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蔡 名 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 哲 禎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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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瑞斯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