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 告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複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被 告 洪和宏訴訟代理人 洪登進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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