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1號
CTDV,106,重訴,61,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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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   告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洪和宏
訴訟代理人 洪登進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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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