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工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92年度,70號
TPHV,92,再易,70,200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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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0號
   再 審原告  呈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櫻枝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益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 (下同) 參拾肆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應徵裁判費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林 麗 玲
                    法 官 吳 麗 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陶 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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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