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七0號
再 審原告 呈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櫻枝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益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 (下同) 參拾肆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應徵裁判費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林 麗 玲
法 官 吳 麗 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陶 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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