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二○號
再 審 原告 啟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貴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律師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優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及墊款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價額壹佰零陸萬零玖佰伍拾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
捌拾玖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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