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蔡富連
陳玫秀
林永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
辯論,並指定106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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