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二四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曉堂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英商商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鄧偉祥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楊鴻基 律師
被 上 訴人即
附 帶 上訴人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世華
訴訟 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名稱記載為「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鄭 威 莉
法 官 王 聖 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陳 樂 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