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91年度,14號
TPHV,91,重上更(一),14,20030902,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美豐毛紡織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朱中原
  共    同
  訴 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被 上訴人即
  附 帶上訴人 朱美華
         楊憲吉
         卓玉琴
         柯雅蓉
         林昆煌
         余秀琴
         蔡宗哲
         邵麗蓉
         李紹音
         馮森辰(原名
         李佩珍
         周祝女
         楊水蓮
         楊東山
         劉柔美
         劉珊妮
         陳維恰
         翁明鏘
         吳英修
         蔡巧珠
         游慧玲
         劉慶霖
         劉春鳳
         王美蓮
         邱惠珍
         張凱翔(即卓
         張銀宏(即卓
         張芳綺(即卓
         陳妍君(即呂
  兼 右 二人
  法 定代理人 陳圳隆(即呂
  共    同
  訴 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南雪貞律師
  被 上 訴人 李紹音
  訴 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南雪貞律師
  被 上 訴人 鍾克剛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馮森展」之記載,應更正為「馮森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楊 絮 雲
法 官 黃 莉 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

1/1頁


參考資料
美豐毛紡織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