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1年度,100號
TPHV,91,重上,100,2003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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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00號
  上 訴 人 丙○○
        癸○○
        卯○○
        丑○○○
        丁○○
        寅○○
        辛○○
        辰○○○
        庚○○
        壬○○
        戊○○
        乙○○
        甲○○
        己○○
        子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宗輝律師
        施宇芳律師
        吳旭洲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彭建寧
  被 上訴人 台北縣鶯歌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有仁
  訴訟代理人 謝財興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其事實上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部分, 予以引用外,並補稱略以:兩造間業已就原審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案件 簽訂和解契約書,約定被上訴人就本案相關紛爭,不得再對上訴人提起任何訴訟 ,雙方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被上訴人已不得再行主張和解前之法律關 係。雖上開和解契約書漏未載明書立月日,惟對於該和解契約之成立及效力,不 生影響等語。所用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並補提出和解契約書為證,及聲 請訊問證人許元和
二、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事實



上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部分,予以引用外,並補稱略以:前開和解契約書 上所加蓋之被上訴人關防及鎮長官章固屬真正,惟經遍查被上訴人內部文件並無 該和解契約書簽准、用印及收發記錄,且該和解契約書又未載明書立月日,亦無 從由形式上獲得證明係於何時由何人代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若認該和解契 約書確係由前鎮長許元和於其任內所簽訂,惟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 定,賠償收入為鎮收入,是賠償請求權亦為鎮財產之一,鎮長並無權自行捨棄本 件損害賠償請求權,故該和解契約書內容如有涉及捨棄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即屬無權處分,不生效力。又縱認該和解契約已生效力,惟該和解契約書就 被上訴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或金額究竟達成如何讓步,並未詳細記載,即對 於重要之爭點,事實上尚無互相讓步之合意,和解之爭點顯有錯誤,亦得依民法 第七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向上訴人表示撤銷該和解契約云云。所用證據:援 用原審之立證方法,並補聲請訊問證人王顯得。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許元和,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變 更為蘇有仁,有台北縣政府證明書可證(見本院卷第六二頁),茲據蘇有仁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五九頁至第六一頁),並續行訴訟。合先敘明。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伊為辦理台北縣鶯歌鎮「機一」工程之進行,於完成預 定地徵收程序後,即經公開招標,由訴外人水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水晶公司) 以新台幣(下同)一億零八百二十萬元得標該工程,雙方並簽訂承建工程合約, 詎上訴人係該工程用地之台北縣鶯歌鎮○○段一○八二地號土地原共有人明知該 徵收程序合法,仍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聲請原審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以八 十六年度裁全更字第二號裁定准假處分,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囑託台北 縣樹林地政事務所就上開土地辦理假處分登記,上訴人再恃該假處分,迭次以聚 眾包圍方式抗爭,迫使水晶公司所有工程機具無法進入工地,營建工程無法開展 ,致水晶公司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致函向伊表示解除雙方所簽訂承建工程合約 。經伊就上開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後,由本院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以八十七 年度抗字第三四七號裁定廢棄上開假處分裁定,惟上訴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 最高法院於八十七年六月四日以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一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而由原審於八十七年八月六日以八十七年度裁全更字第三號為駁回上訴人上開 假處分聲請之裁定確定,並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囑託上開地政事務所辦理塗 銷上開假處分登記,伊再次於八十八年二月六日就該工程進行公開招標,由訴外 人豐勇營造有限公司以一億一千四百三十萬元得標,因而須增加經費支出六百一 十萬元,致伊受損害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三十一條 規定,先位聲明求為命上訴人給付六百一十萬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爰 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則,備位聲明求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六百一十萬元並加付法 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依被上訴人先位聲明之請求,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 訴人聲明不服)。
上訴人則以:兩造業已在訴訟外簽訂和解契約書,約定被上訴人就本案相關紛爭 ,不得再對伊等提起任何訴訟,雙方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被上訴人已 不得再行主張和解前之法律關係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為 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所明定;又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 之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 係再行主張(參照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一一二九號判例)。本件兩造業於原審 訴訟進行中之九十年間,經由法官勸諭,在訴訟外成立和解,簽訂和解契約書, 由於兩造當事人須在其上加蓋印章,致來不及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按即九 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見原審卷第二五八頁)提出,該和解迄未經撤銷之事實,已 據證人即被上訴人之當時法定代理人許元和到場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一七三頁 至第一七六頁),並有該和解契約書可證(見本院卷第三八頁至第一四一頁、第 八○頁),即被上訴人亦自認該和解契約書上所加蓋被上訴人關防及鎮長官章為 真正(見本院卷第一七六頁),自屬真實。上開和解契約書既係由許元和於其鎮 長任內,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與上訴人簽訂(見本院卷第一七三、一 七四頁),自係經合法代理。縱如被上訴人所云遍查其內部文件並無該和解契約 書簽准、用印及收發記錄、及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賠償收入為鎮 收入,對於該和解契約之成立及效力,亦不生影響。又上開訴訟外和解,在法律 上並非要式行為(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三三四三號判例),是上開和解 契約書雖漏載書立月日,惟對於該和解契約之成立及效力,亦不生影響。又依兩 造於上開和解契約書約定:「::茲就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案件達成和 解,條款如后:甲方(指上訴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新台幣六萬一千元整。甲 方同意就台北縣鶯歌鎮○○段一○八二(地)號土地,不再向甲方提起訴訟,且 不得再為任何非理性之抗爭活動、毀謗鎮長許元和個人之名譽及對其為任何相關 之訴訟。乙方(指被上訴人)同意提供所有必要之協助,使甲方領回系爭假處 分之擔保金。就本案相關紛爭,乙方不得再對甲方提起任何訴訟。::」(見 本院卷第一八頁),顯係就本案有關紛爭,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並防止爭執之 發生,則被上訴人對於重要之爭點,並無因錯誤而為和解,不得依民法第七百三 十八條第三款主張撤銷,況上開和解契約書之書立即成立日期雖僅記載九十年, 並未記載月日,惟即使依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算,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亦已屆滿民法第九十條所規定一年除斥期間,而被上訴人直至九十二年一 月十六日始向上訴人表示撤銷(見本院卷第八五頁),尤已非被上訴人所得主張 撤銷(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八三號判例)。上開和解契約既經合 法成立,兩造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被上訴人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 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即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三 十一條規定或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則再行主張。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先 位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六百一十萬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 則,備位聲明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六百一十萬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均屬不應 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論旨執前詞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五、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 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鄭 威 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明 輝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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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