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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五)字,91年度,150號
TPHV,91,上更(五),150,2003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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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㈤字第一五0號
  上 訴 人 J○○
        K○
        Q○○洪昭雄
        Y○○○洪昭
        a○○洪昭雄
        戌○○洪昭雄
        h○○洪昭雄
        H○○洪昭雄
        甲B○洪明通
        甲C○洪明通
        E○○
        k○○
        A○○洪祖欽
        V○○洪祖欽
        甲卯○洪祖欽
        洪献榮洪祖欽
        甲辰○洪祖欽
        i○○兼洪清
        甲子○兼洪清
        甲酉○洪黃罕
        甲戌○洪黃罕
        戊○○洪黃罕
        己○○洪黃罕
        庚○○洪黃罕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金環
  上 訴 人 丙○○洪黃罕
        壬○○洪黃罕
        丁○○洪黃罕
        辛○○洪黃罕
        甲戊○洪水生
        甲G○洪水生
        甲F○洪水生
        甲f○○洪
         甲V○洪水
        n○○洪水生
        甲亥○洪水生
        f○○洪水生
        甲E○洪水生
        洪明鴻即甲丁
        F○○
        甲h○○即洪
        寅○○周洪秀
        丑○○周洪秀
        子○○周洪秀
        卯○○周洪秀
        癸○○周洪秀
        辰○○周洪秀
        p○○
         甲T○
        S○○
        甲黃○洪文標
        N○○洪寶銅
        M○○洪寶銅
        B○○洪寶銅
        L○○洪寶銅
        宇○○洪寶銅
        玄○○洪寶銅
        黃○○
         D○○洪祈
        C○○洪祈祥
        甲甲○洪祈祥
        w○○洪祈祥
        甲乙○洪祈祥
        r○○洪祈祥
        甲i
        G○○
        甲j○
        y○○
        申○○
        酉○○
        甲庚○
        甲己○
        X○○
        午○
         甲丑○兼洪
         甲宙○兼洪
        甲天○兼洪勸
        甲地○兼洪勸
        W○○兼洪勸
        洪陸河九十二
              原
        U○○洪逢時
        甲丙○洪逢時
        甲H○洪逢時
        甲a○
        甲g○○即洪
        巳○
        甲A○
        亥○○
        甲J○
        甲巳○
        甲申○
        甲壬○
        T○○洪高榮
        甲D○洪高榮
        b○○洪高榮
        Z○○洪高榮
        l○○洪高榮
        甲L○○洪高
        甲○○○洪高
  右九十九人
  訴訟代理人 呂文貴律師
  上 訴 人 甲未○洪高榮
        甲R○洪勸之
        甲Y○洪勸之
        甲X○洪勸之
        甲W○洪勸之
  被 上訴人 甲癸○洪樹林
        o○○洪樹林
        c○○洪樹林
        甲m○○洪樹
        乙○○洪樹林
        甲宇○洪樹林
        m○○
        g○○
        甲P○
        甲Q○
        甲O○
        q○○洪天來
        z○○洪天來
        u○○洪天來
        t○○洪天來
        v○○洪天來
        s○○洪天來
        x○○洪天來
        天○○
        I○○
        甲Z○
        甲N○
         甲M
        R○○
        甲k○
  右二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紅瑩律師
  被 上訴人 甲玄○兼洪清
         d○○兼洪
        甲S○兼洪清
         甲I○○兼
         P○○兼洪
        甲l○○即
        甲e○黃林月
        甲K○○黃林
        甲b○黃林月
        甲c○黃林月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鳳燕
  被 上訴人 甲d○黃林月
         甲辛○洪金
         甲寅○洪金
         地○○洪金
        e○○
        甲午○
        未○
         j○○洪金
        O○○洪金獅
         宙○○洪金
        甲U○即洪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上訴人部分關於「洪蘇甜(洪明通之承受訴訟人)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七九巷二一號三樓」記載,應予刪除。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上訴人部分關於「Q○○(洪昭雄之承受訴訟人)、a○○(洪昭雄之承受訴訟人)、戌○○(洪昭雄之承受訴訟人)、h○○(洪昭雄之承受訴訟人)、H○○(洪明通之承受訴訟人)」記載,應更正為「Q○○(洪昭雄、洪蘇甜之承受訴訟人)、a○○(洪昭雄、洪蘇甜之承受訴訟人)、戌○○(洪昭雄、洪蘇甜之承受訴訟人)、h○○(洪昭雄、洪蘇甜之承受訴訟人)、H○○(洪明通、洪蘇甜之承受訴訟人)」。
原判決正本第十七頁第六行(即主文第六項第三行)及第三十六頁第八行當事人「陳正霖」記載,皆應更正為「甲O○」。
原判決正本第二十四頁理由壹、程序部分㈠關於「上訴人洪明通於八十三年七月七日死亡,由其繼承人洪蘇甜、H○○、甲B○、洪錫燦聲明承受訴訟」、「上訴人洪水生於八十三年十月一日死亡,由其繼承人甲戊○、甲F○、甲G○、甲f○○、甲V○、n○○、甲亥○、f○○聲明承受訴訟」、「上訴人周洪秀鳳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周學浩、丑○○、子○○、癸○○、卯○○、辰○○聲明承受訴訟」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洪明通於八十三年七月七日死亡,由其繼承人洪蘇甜、H○○、『洪昭雄』、甲B○、洪錫燦聲明承受訴訟」、「上訴人洪水生於八十三年十月一日死亡,由其繼承人甲戊○、甲F○、甲G○、甲f○○、甲V○、n○○、甲亥○、f○○、『甲E○』聲明承受訴訟」、「上訴人周洪秀鳳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周『業』浩、丑○○、子○○、癸○○、卯○○、辰○○聲明承受訴訟」。
原判決正本第二十六頁理由壹、程序部分㈢關於「上訴人洪高榮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死亡,由其繼承人T○○、洪燦凰、b○○、Z○○、l○○、甲L○○、甲○○○聲明承受訴訟」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洪高榮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死亡,由其繼承人T○○、洪燦『煌』、b○○、Z○○、l○○、甲L○○、甲○○○聲明承受訴訟」。
原判決正本第二十八頁第十二行及第三十四頁第一行關於「洪間昭」記載,皆應更正為「洪『周照』」。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十九被上訴人姓名欄關於「金洪錦」記載,應更正為「『全』洪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蘇 瑞 華
法 官 魏 大 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 美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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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