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0年度,1310號
TPHV,90,上,1310,2003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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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一0號
  上 訴 人 中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偉
  訴訟代理人 李潮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被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
  法定代理人 孫錦生
  訴訟代理人 許高山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楊德輝」記載,應更正為「孫錦生」。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陳 介 源
法 官 鄭 傑 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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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