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四)字第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杰英律師右上訴人因瀆職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博 志 法 官 沈 宜 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 淑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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