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76號
CTDV,106,補,576,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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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賴富義
被   告 楊永森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地號及其上同段2274建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於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
1,700 元(計算式:123 ㎡×38,500元/ ㎡+建物課稅現值496,
200 元=5,231,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87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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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