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52號
CTDV,106,補,452,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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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李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
  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僅泛稱原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馬志
  宏之薪資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第三人
  即本件被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債權分配表以明債
  權人之債權金額、分配比例及金額、還款明細等,致原告分
  配情行不詳等語。惟原告起訴未據提出系爭執行事件之分配
  表及本件訴之聲明,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無從判斷請求
  賠償之範圍與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補正本件具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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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