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73號
CTDV,106,簡上,73,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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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蔡金田 
被上訴人  王美鳳 
訴訟代理人 周秋萍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於上訴時未提出上訴理由,於準備期日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表示意見,迄至言詞辯論期日時方提出上訴理由,然於上訴理由中所為之抗辯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尚有不明,爰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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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