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6年度,2號
CTDV,106,破,2,2017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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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另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雖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然僅記 載其現存財產土地一筆價值新臺幣(下同)119,531,956元 ,此外別無其他財產資料,與一般公司行號應有現金、存款 、應收帳款、應負款項或機器設備等財產之常情相違,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20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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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