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6年度,1號
CTDV,106,破,1,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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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訴訟代理人 陳意雯
相 對 人 王欽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 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 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時,僅先依本院105 年度補字第1945號裁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 額以定應否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應 補正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 之全部財產價額,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一、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 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扣除已繳部分金額2,000 元後補繳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 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 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 ,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三、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如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 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 、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 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 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如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載 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 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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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