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93號
ULDV,92,除,193,200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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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分別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三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二、上開八張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三、三六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 經本院核閱本院前開公示催告卷宗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趙思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順能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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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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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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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歐迪工程有限公司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貳仟元 │0000000 │ │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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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 林克螽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壹萬貳仟貳佰柒拾│0000000 │ │
│ │限公司斗南分行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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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李玉琴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參萬壹仟貳佰貳拾│0000000 │ │
│ │限公司斗南分行 │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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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劉素汝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 │肆萬壹仟貳佰貳拾│0000000 │ │
│ │限公司斗南分行 │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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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劉素汝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 │肆萬壹仟貳佰貳拾│0000000 │ │
│ │限公司斗南分行 │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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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雲林斗南鎮農會 │ 陳永孝 │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柒仟參佰元 │0000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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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張育銘 │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參佰元 │0000000 │ │
│ │限公司虎尾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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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張育銘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參佰元 │0000000 │ │
│ │限公司虎尾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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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