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6年度,132號
ILEV,106,宜補,132,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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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張美圓 
被   告 黃火土 
      溫火蒼 
      黃謹子 
      溫雪惠 
      溫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火土等5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時未具體載明及提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溫東陽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提出債務人溫佑唯之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三、按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
  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
  止分割之遺產外,自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
  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
  、 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參
  照)故請提出溫東陽之遺產清冊並附繕本,並應具體特定訴
  之聲明所指請求分割之全部遺產為何。
四、提出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鄉○○段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五、按上開三所載遺產價額依債務人溫佑唯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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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