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張美圓
被 告 黃火土
溫火蒼
黃謹子
溫雪惠
溫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火土等5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時未具體載明及提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報溫東陽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提出債務人溫佑唯之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三、按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
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
止分割之遺產外,自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
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
、 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參
照)故請提出溫東陽之遺產清冊並附繕本,並應具體特定訴
之聲明所指請求分割之全部遺產為何。
四、提出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鄉○○段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五、按上開三所載遺產價額依債務人溫佑唯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