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66號
CTDV,106,抗,66,2017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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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6號
再 抗 告 人   陳財夏
        陳偉俊
共同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相  對 人   陳林百合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6年度抗字第66號本票裁定事件,再抗
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再抗告人提
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黃苙荌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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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