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6號
再 抗 告 人 陳財夏
陳偉俊
共同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相 對 人 陳林百合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6年度抗字第66號本票裁定事件,再抗
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再抗告人提
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黃苙荌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