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號公示催告在案,除將該 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經登載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新生報第一版,此為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二、前項公示催告已命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該支票,惟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另按發票年、月、日為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關於發票日之記載,為發票人 意思表示之內容,而非事實之記錄,故縱與真實之發票年月日不符,不影響支票 之效力,故所記載之日,如為曆中所無者,應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發票日,俾符 合當事人之真意,蓋該支票形式上仍載有發票年、月、日,自不得將該支票解為 無效,否則有礙支票之流通,是現金融業者,就客戶簽發之支票所載發票日,若 係二月三十日或四月三十一日等曆法上所無之日期,乃解為以該月之末日為發票 日,司法院(五一)台函民字第五○四七號及財政部臺財錢發字第○七二五四號 函釋要旨可資參照。查附表編號4所載之支票,其止付通知書上發票日之記載為 九十二年二月三十日,並非曆法上所具有之日,揆諸上開函釋要旨,其發票日自 應解釋為該月之末日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爰更正為附表編號4所示,附此 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建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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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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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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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傅從雄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九十二年二月三十日 │陸萬陸仟元 │AA三三二四三六│ │
│ │ │館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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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葉錦双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叁仟伍佰捌拾捌元│AA三三三四八三│ │
│ │ │館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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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智中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捌萬玖仟柒佰伍拾│AA三三00三五│ │
│ │ │館分行 │ │壹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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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琍珍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壹萬元 │AA三三一三二六│ │
│ │ │館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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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劉琍珍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壹萬元 │AA三三一三二六│ │
│ │ │館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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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江鑫義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壹萬玖仟捌佰元 │AA三三四三四0│ │
│ │ │館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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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錦雲 │公館鄉農會 │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陸萬元 │A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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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吳榮宏 │公館鄉農會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 │貳仟伍佰捌拾元 │A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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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邱創炎 │公館鄉農會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貳萬叁仟元 │A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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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劉興財 │公館鄉農會 │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壹萬壹仟玖佰元 │A0000000│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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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賢裕 │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貳拾貳萬元 │EC0七0四0六│ │
│1│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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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賢裕 │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柒萬肆仟元 │EC0七0四0六│ │
│1│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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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魏秀香 │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 │壹拾叁萬元 │CG五二五八一四│ │
│1│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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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楊雲亭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伍萬元 │AA三三五三七七│ │
│1│ │栗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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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玉梅 │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捌萬陸仟肆佰陸拾│AM六六七一一八│ │
│1│ │ │ │捌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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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素月 │台灣土地銀行苗栗分│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伍仟元 │ALB0九一三二│ │
│1│ │行 │ │ │二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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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鄭進忠 │苗栗市農會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壹萬零伍佰元 │FA二00三六一│ │
│1│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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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黃裕明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伍萬元 │SB三五0五七0│ │
│1│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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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劉安銘 │萬泰商業銀行苗栗分│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柒萬伍仟玖佰元 │BS00一八三五│ │
│1│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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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胡國勇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苗│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萬捌仟元 │AT四四二二四四│ │
│2│ │栗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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