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清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九六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叁萬玖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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