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甲○○
相對人即債權人 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八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財產請求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 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廖建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