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蔡崇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洪俊
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
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
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
有限公司、洪俊聖分別給付給付票款300 萬元、100 萬元及
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2,000 元,合計
4,000 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2,000 元,應補納2,000 元
)。
二、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有無繕打錯誤。
三、相對人洪俊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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