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418號
CTDV,106,司票,1418,20170927,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蔡崇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洪俊
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
  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
  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
  有限公司、洪俊聖分別給付給付票款300 萬元、100 萬元及
  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2,000 元,合計
  4,000 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2,000 元,應補納2,000 元
  )。
二、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有無繕打錯誤。
三、相對人洪俊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