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鍵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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