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二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
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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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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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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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一萬八千九百三十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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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票費用 │三百十一元 │聲請人預繳郵資三百四│
│ │ │十元,於民國九十二年│
│ │ │八月二十二日退還聲請│
│ │ │人郵資二十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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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裁判費 │四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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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四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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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 │一萬九千六百八十八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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