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992號
TNDV,92,聲,992,200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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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二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
  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一萬八千九百三十二元    │         │
├─────────────┼─────────────┼──────────┤
│郵票費用         │三百十一元      │聲請人預繳郵資三百四│
│             │      │十元,於民國九十二年│
│             │      │八月二十二日退還聲請│
│             │      │人郵資二十九元。 │
├─────────────┼─────────────┼──────────┤
│公示送達裁判費      │四十五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四百元      │          │
├─────────────┼─────────────┼──────────┤
│共         計  │一萬九千六百八十八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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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