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377號
CTDV,106,司票,1377,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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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鄭銘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力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事項載以到期日起算,惟附
  表載以105年12月10日起算,兩者顯不一致)
二、相對人蔡力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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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