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鄭銘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力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事項載以到期日起算,惟附
表載以105年12月10日起算,兩者顯不一致)
二、相對人蔡力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