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888號
TNDV,92,聲,888,200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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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展易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八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車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五八六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 供新台幣十二萬五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度存字第八九九號提存事件提 存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八三八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丙○○所有財 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聲請撤回執行 ,聲請人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提出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八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各一件、九十二年度 裁全字第一五八六號裁定一件、提存書一件、存證信函二件、郵件回執二件、公 司登記事項及戶籍謄本各一件(以上均為影本)等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三、經調取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八號、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五八六號(含九 十二年度執全字第八三八號)、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八九九號案卷核閱無訛,聲請 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逸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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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易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