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105號
TNDV,92,聲,1105,200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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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中華醫事學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王奕棋律師
  相 對 人 弘大易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九十之十五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二0五四號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
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貨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
後,迄未起訴,此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則本件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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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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