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372號
CTDV,106,司票,1372,201709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林裕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鈺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蕭鈺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