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265號
TNDM,91,訴,1265,200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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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戊○○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丁○○○音樂帶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壬○○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凃嘉益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子○○
  被   告 庚○○
  被   告 癸○○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被   告 寅○○
  被   告 卯○○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二四、
九八一二、九九一0、一00九九、一 0三五二、一0九七九、一一0五0、一一
二八七、一二0六七號)及聲請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一號、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音樂帶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乙○○壬○○癸○○子○○丙○○庚○○己○○共同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戊○○乙○○各處有期徒刑伍年,均併科罰金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壬○○子○○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庚○○緩刑參年;癸○○丙○○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己○○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乙所示之物均沒收。辛○○寅○○卯○○共同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罪為常業,辛○○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丙所示之物均沒收;卯○○寅○○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寅○○緩刑參年。 事 實
一、戊○○(原名陳萬川)係設在臺南市○○○○街六九之一號「丁○○○音樂帶有 限公司」(由壬○○登記為負責人;下稱丁○○○公司)、臺南市○○○○街六 九之三號一樓「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戊○○登記為負責人;下稱甲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與其同居人乙○○共同經營前揭二公司。戊○○乙○○二人除共同經營上開二公司外,另以合法掩護非法,與戊○○之女兒壬 ○○、女婿癸○○子○○癸○○之兄)、技術人員庚○○及某不詳人士,基 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銷售,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之某日起,由戊○○、乙 ○○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六萬元、若遭執法人員查獲須出面扛下刑責、 入獄另有高額經濟資助」等條件,僱請急欲謀職之丙○○佯裝為該工廠之負責人 ,由丙○○出面與屋主張金池締結租賃契約,承租臺南縣永康市○○路二六九巷 十五號房屋充作廠房,共同在上開處所經營未經登記之盜拷光碟地下工廠。戊○ ○、乙○○二人於幕後全盤操控,丙○○則奉其指示負責處理盜拷工廠現場之進 出貨事宜,庚○○負責光碟射出成型機之操作,子○○掌控光碟印刷機,癸○○ 平日除與丙○○分擔進出貨事宜外,更與其妻壬○○輪流將乙○○所撥下之薪資 ,以現金方式發予該盜拷工廠之所有人員。戊○○乙○○等人將原甲○○○使 用之射出成型機二臺、印刷機一臺及製造光碟之相關機器設備、原料等遷入上址 永康市之盜拷工廠,由刻意化名規避查緝之多位年籍不詳人士處接洽訂單,透過 此行銷管道,以每日「少則五、六萬片、多則十餘萬片」之生產能量,全面從事 大規模中外音樂光碟(CD)、影音光碟(VCD)、數位多用途光碟(DVD )、遊戲軟體光碟(GAME)及以男女性交為內容色情光碟等產品之違法重製 ,侵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日商 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等多家公司之著作權,並以之為常 業。己○○則與綽號「林董」、「吳董」及某不詳人士及前述戊○○等人,亦基 於共同之聯絡,意圖銷售,自九十一年七月間之某日起,由己○○基於承繼共犯 之故意,與某不詳人士共同在臺北縣樹林市○○街六五巷三二號住處一樓工廠內 ,全面從事盜拷光碟及色情光碟半成品之包裝業務。「林董」、「吳董」等人則 向戊○○等人所共同經營之前揭永康市之盜拷工廠及其他不詳盜拷工廠訂製大批 盜拷光碟、色情光碟,運往己○○等人所共同經營之前揭光碟包裝工廠,委由己 ○○進行盜拷光碟、色情光碟之塑膠硬殼與塑膠膜包裝工作。己○○等人則貪圖 包裝盜拷光碟之暴利,明知所包裝者均係來路不明盜拷之中外音樂光碟、影音光 碟、遊戲光碟及色情光碟半成品,仍大量為各該不詳人士進行包裝工作,並以之 為謀生之常業。丑○○(綽號阿輝,已通緝,另行審結)、辛○○自九十一年八 月十四日起,以「寅○○」之名義締結租賃契約,向地主陳深城承租位在臺中縣 后里鄉○○村○村路三四一之五號之倉庫,充作盜拷之音樂、影音光碟進出貨儲



藏處所。且為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丑○○、辛○○以「每月薪資五萬元至七萬 元、遭查獲後經濟資助另計」之條件,僱請寅○○偽為倉庫之現場負責人,三人 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實際由丑○○、辛○○對外向臺南縣永康市戊○○等人所 共同經營之前揭盜拷光碟工廠及其他不詳工廠訂製盜拷光碟,由寅○○在倉庫現 場處理盜拷光碟之進出貨事宜,並批發予各地盜拷光碟之批發商與卯○○等夜市 攤販,共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仍在該倉庫從事盜拷光碟大盤商工作,意圖 營利而交付不特定人並以之牟利為常業。卯○○則明知丑○○、辛○○寅○○ 等人共同從事前揭盜拷光碟大盤商業務,竟仍與其等基於共同之犯意,於同年九 月十七日下午六時許,前往前揭盜拷光碟倉庫內,協助寅○○處理出貨事宜;且 明知自己向丑○○、辛○○寅○○等人批入供販售用之盜拷音樂光碟、影音光 碟,均係侵害如附表二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等多 數著作權人著作權之產品,竟仍多次向寅○○販入前揭盜拷光碟,運往臺中市各 大夜市設攤販售、散布、意圖散布而陳列,侵害前揭著作權人之前述音樂著作權 ,並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傍晚,經警在臺南縣永康市○○路二六 九巷十五號廠房,查獲戊○○所經營之前揭盜拷工廠。扣得戊○○等人所有如附 表甲所示之物。並經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機關,依前揭盜拷工廠之進出貨紀錄, 先於同月十七日下午,在臺中縣后里鄉○○村○村路三四一之五號倉庫內,查獲 丑○○、辛○○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丙所示之物。嗣於同月十九日晚間及九十 二年六月十一日,在臺北縣樹林市○○街六五巷三二號工廠內,查獲己○○所有 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二、案經被害人華納公司、新力公司、滾石公司、日商光榮公司等著作權人訴由法務 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共 同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台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檢察官自動檢舉起訴聲請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乙○○壬○○癸○○子○○己○○辛○○卯○○ 等,均矢口否認有何侵害著作權之犯行。被告丙○○雖坦承有於右揭時地經營盜 拷公司等情,但矢口否認有與戊○○等共犯侵害著作權之犯行。被告戊○○辯稱 :「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不實在。我們公司是合法的才有作。」、「我與太太乙○ ○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我雖然是金樺負責人,但後來負責人已經改為壬○○,王 明智有交通違規要繳款,向我借錢,後來又向我借一次,我沒有借他,他就對我 不滿。」云云。被告乙○○辯稱:「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不實在,我們並沒有從事 盜拷光碟。我們是在新中路七十五號從事拷貝光碟的工作,我們都是作有版權的 。」、「機械是買賣的,丙○○隨便供出我是不對的。」云云。被告壬○○辯稱 :「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不實在。我沒有負責盜拷公司的薪資發放,在偵訊筆錄中 所言是不實在的,是在訊問中訊問人員對我疲勞訊問,說我如果不承認會被收押 。」、「我什麼事情都不知道。」云云。被告丙○○辯稱:「我是盜拷公司的實 際負責人。調查局筆錄中所言戊○○是實際負責人是不對的,實際負責人是我。 」、「我在永康分局作筆錄時我都坦承,除了工廠內的員工庚○○癸○○及子 ○○,其他人我都不認識,我當初是股東給我錢,我進去只是想把工廠結束掉,



業務方面我不熟。」云云。被告子○○辯稱:「起訴事實不實在,我只負責盜拷 工廠的印刷工作。印刷的大部份是授權的。」、「調查員先入為主作筆錄,要我 順著他們的意思作筆錄,調查員告訴我說我的老闆丙○○都已經承認了,要我也 承認。」云云。被告癸○○辯稱:「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不實在,我只是領薪水, 我的工作只是送貨。」、「調查員作筆錄時,我們沒有做的事,硬要我們承認, 我們只是工廠工作人員,什麼事情都不知道。」云云。被告辛○○辯稱:「起訴 書不實在,我並不認識起訴書中所載的寅○○等人。」、「起訴犯罪事實,與我 答話不相同,起訴的證據與我答的好像有移花接木。」云云。被告卯○○辯稱: 「起訴書不實在,我沒有批發盜版的光碟。」、「我只是進去幫忙寅○○」、「 警訊及偵查時坦承犯罪,是因偵訊人員對我大聲,我會害怕。」云云。訊之被告 庚○○寅○○等二人,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己○○初則矢口否認 右揭犯行,辯稱:「我當時是有作包裝,都是以林董與陳董寄放的。」、「我並 未幫丙○○包裝。」,嗣於審判中即坦承右揭起訴所載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以前 之犯行不諱,但辯稱:「對臺南的案子沒有意見,原來起訴的犯罪事實我承認, 對板橋併案部分有意見,可以去查電費單證明我沒有用電,保二用V8錄的機器 都已經壞掉的機器,盜版的光碟片我不知道是丙○○永康廠來的,查到的一些光 碟片有一些是別人寄的,但我已經忘了是何人寄放的。」。 經查,被告戊○○確係甲○○○公司與丁○○○公司之實際經營者,於九十年十 二月間移置二台光碟製造機至永康市○○路之前揭盜拷工廠,從事非法重製光碟 之犯行,業據證人王明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檢官發交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 調查站調查員訊問時供稱:「我係受老闆戊○○拜託準備前來替戊○○充當人頭 扛責任的,並打算解釋該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警方在台南縣永康市○○路269巷15 號地下工廠查獲兩台光碟製造機係力全公司委託我出售的等事宜。」、「該兩台 光碟製造機係力全公司所有。」等語、調查員訊之「請詳述力全將兩台光碟製造 機移至台南縣永康市○○路269巷15號地下工廠交給丙○○生產盜版光碟片之詳 情?」答:「該兩台光碟製造機係於九十年十二月間移至台南縣永康市○○路 269 巷15號地下工廠安裝,並於九十一年一月起開始生產盜版光碟片,該地下工 廠之現場負責人係丙○○,所有生產業務皆由丙○○負責,我只知道本公司有兩 台光碟製造機移至該處,有關該地下工廠的生產內容我不清楚。」又訊之「你如 何知道該地下工廠被查扣之兩台光碟製造機係力全公司移置過去的?」答:「九 十一年九月四日該下工廠被破獲後,力全公司老闆戊○○告訴我該下工廠現場兩 台光碟製造機係由力全公司移置過去的,為了躲避刑責,避免辦案單位由該兩台 光碟製造機之來源查出業主,所以戊○○想出以售出該兩台光碟機之理由來規避 責任,並要我充當售出該兩台光碟製造機之角色,事實上力全公司並未售出該兩 台光碟製造機。」、並證稱:「事實上我在力全公司係負責接單、送貨、打雜等 事宜,並無廠長之頭銜,工廠實際上是由老闆戊○○決定事情。」等語。共同被 告即戊○○之女壬○○亦於偵查中發交調查員訊問時供稱:「實際上金樺公司與 力全公司皆為我父親戊○○負責經營,但我父親分別將兩公司負責人登記為我及 我胞弟陳明和兩人,但實際上我們兩人都只是掛名,什麼時候我被掛為金樺公司 負責人及力全公司監察人,我也不知道,兩公司的業務實際上都由我父親負責經



營,他才是實際負責人,且兩公司實際上只為一個經營團隊。」等語。訊之:前 述被破獲永康市○○路二六九巷十五號之盜版光碟地下工廠,實際係由何人負責 經營?答稱:「該地下工廠實際上係由戊○○以力全公司名義出資設立的。」等 語。又訊之:是誰叫丙○○出來當人頭的?答稱:「是我爸爸。」等語。共同被 告丙○○亦於偵查中供稱:「因為力全公司掌管財務均為乙○○,且每月以新台 六萬元代價僱用我擔任該地下工廠人頭負責人,也是乙○○親自跟我談的,所以 我才向貴站供稱該地下工廠實際負責人為乙○○,但力全公司實際對外經營均由 戊○○負責,因此該地下工廠實際負責人亦為戊○○。」等語。訊之:前述力全 公司永康地下工廠除由力全公司戊○○負責經營外,有無他人參與經營?答稱: 「沒有,均由戊○○乙○○獨資經營。」等語。且於本院初次訊問時坦承右揭 犯罪事實,並供稱右揭重製光碟之事是被告戊○○乙○○夫妻二人所為等情不 諱。被告戊○○亦於偵查中坦承伊確係丁○○○與甲○○○之負責人,永康地下 工廠是力全的機器等情。是以,被告戊○○之犯行即可認定。 被告乙○○右揭犯行,業據共同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該製作盜版光碟工 廠實際負責人為力全公司乙○○,該工廠並無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訊之:上 揭製作盜版光碟之工廠實際負責人既為乙○○,何以該工廠於91年9月5日查獲時 ,你向警方供稱你是負責人?原因為何?答稱:「是力全公司實際負責人乙○○ 要求我充當該盜版光碟地下工廠之負責人,以便案發我能扛下罪責,免波及力全 公司。」又供稱:「乙○○事先約定給我每個月新台幣六萬元,實際上該地下工 廠有關之訂貨,出貨均由力全公司相關人員負責。」、「乙○○為了避免案發後 波及力全公司,乃要求以我名義以每個月六萬五千元向張金池承租,付款方式是 用我太太鐘彗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0帳號之甲存支票支付, 但實際承租金係由力全公司派人匯款至鐘彗如帳戶,俾便房東取得支票後能如期 兌現。」等語。共同被告壬○○亦於偵查中供明:永康地下工廠的租金與人事費 用都是伊媽媽乙○○叫伊去匯及發的等情。足認被告乙○○確有共同經營前揭盜 拷工廠之犯行。
被告壬○○丙○○子○○庚○○癸○○寅○○卯○○己○○等八 人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其等八人於偵查中供承甚詳,並據丙○○於本院初訊時供 承不諱,被告庚○○己○○亦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右揭犯行無訛。被告壬○○丙○○子○○癸○○卯○○於審理中翻異前供,顯係事後勾串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被告己○○對於併案審理部份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以後,於九十二 年六月十一日之犯行,雖矢口否認,辯稱係上次被查獲未扣案之物云云,但查被 查扣之光碟,經警察勘驗結果,均尚有性愛畫面等情,有勘驗筆錄附卷足憑。苟 係上次被查獲之物,有此猥褻內容,應已遭查扣而無遺留。所辯顯不可採。被告 辛○○之犯行,業據被告寅○○於偵查中供明:「她是管帳、收錢、訂貨。我親 眼看到的部分,就是她叫貨及負責聯絡下線,她有來倉庫都是作這些事」等語。 於偵查中訊之這大型盜版倉庫總共有幾個人合資?答稱:「除了我以外,另外有 二個人,一個叫辛○○,另外一個綽號叫阿輝。我是受僱他們二人,在工廠內出 貨、進貨,錢的部分都是他們二人在收,我薪水一個月五萬元。這家工廠的老闆 阿輝。」等語。據此亦足認其右揭犯行。




此外又有扣案如附表甲、乙、丙所示之光碟射出成型機等足資佐證。且扣案之部 份光碟片,確有男女性愛之猥褻聲音及影像等內容,亦據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明 確,並製有勘驗筆錄及畫面影本附於卷可考。被告壬○○另辯稱係遭疲勞訊問, 脅迫如不承認會遭收押云云,經本院勘驗錄音帶結果,並未發現調查員訊問時有 何脅迫之言語,所辯尚無可採。被告前揭辯詞,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 罪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戊○○乙○○壬○○丙○○子○○癸○○庚○○己○○等長 期反覆非法盜拷光碟及銷售盜拷光碟,並以此收入謀生,顯係以此為業,核其所 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 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為常業罪、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 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罪。丁○ ○○公司與甲○○○公司則應以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處斷。被告辛○○寅○○卯○○等長期反覆從事販賣盜版光碟,並恃以維生,顯均以之為常業 ,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 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罪。 被告戊○○乙○○壬○○丙○○子○○癸○○庚○○己○○與其 他不詳姓名之人,被告辛○○寅○○卯○○等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被告己○○明知被告丙○○等人盜拷光碟係為銷售,而於其間參與 光碟包裝運送之銷售行為,仍為承繼共同正犯(相續共同正犯)。被告戊○○乙○○壬○○丙○○子○○癸○○庚○○己○○等先後多次販賣猥 褻物品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一個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戊○○乙○○壬○○丙○○子○○癸○○庚○○己○○等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物品之低度行 為,應為其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戊○○乙○○壬○○丙○○子○○癸○○庚○○己○○等所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 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為常業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係同時同地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揭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明知為侵害著作 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為常業罪處斷。被告戊○○乙○○壬○○丙○○子○○癸○○庚○○己○○等所犯明知為侵 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罪為常業罪、意圖銷售 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罪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 連關係,應依牽連犯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罪處斷。被告等十一人於同一時地,一行為而侵害華 納公司等多家公司之著作權,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 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侵害著作權罪論處。查著作權法已於九十二年七 月九日經公布修正,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 行為,修正為同條第六款明知為侵害著作財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行 為;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侵害著作權罪、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均已有變更; 第九十四條之以犯第九十一條與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罪自亦有變更,於同年月十



一日生效,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應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處斷,但查,本件裁判前之舊法有期徒刑之法定刑雖相同,但併科罰 金為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新法為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以舊法 有利於被告,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以較有利於被告之舊法處斷 ,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等犯罪前之素行,生產盜版光碟之工廠規模與銷售網廣 大,嚴重侵害告訴人等之智慧財產權,犯後飾詞卸責,未能坦承悔過及寅○○庚○○二人能認錯悔改,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 別諭知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庚○○寅○○等二人前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犯後已有 悔意,受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 其刑為當,爰分別併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扣案如附表甲、乙、丙所示 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空白光碟片及其他未據著作權人指述之 盜拷光碟等為被告所有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據被告丙○○寅○○與己 ○○等於偵查中供明在卷,部份則係猥褻物品,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併案審理部 份因與起訴部份有連續犯或實質上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加以審 判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 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 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丶第五十五條、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三十 五條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附表甲:
┌──┬───────────────┬────────────────┐
│編號│扣 押 物 │ 數 量 │
├──┼───────────────┼────────────────┤
│ 一 │光碟射出成型機 │二臺 │
├──┼───────────────┼────────────────┤
│ 二 │印刷機 │一臺 │
├──┼───────────────┼────────────────┤
│ 三 │空氣壓縮機 │二臺 │
├──┼───────────────┼────────────────┤
│ 四 │乾燥機 │一臺 │
├──┼───────────────┼────────────────┤
│ 五 │烘乾機 │一臺 │
├──┼───────────────┼────────────────┤
│ 六 │曝光機 │一臺 │
├──┼───────────────┼────────────────┤
│ 七 │母版護模機 │一臺 │
├──┼───────────────┼────────────────┤




│ 八 │塑膠粒原料 │六袋 │
├──┼───────────────┼────────────────┤
│ 九 │盜拷光碟片 │約三萬二千九百八十片 │
├──┼───────────────┼────────────────┤
│ 十 │色情光碟片 │約六千片 │
└──┴───────────────┴────────────────┘
附表乙:
┌──┬───────────────┬────────────────┐
│編號│扣 押 物 │ 數 量 │
├──┼───────────────┼────────────────┤
│ 一 │包裝機 │一臺 │
├──┼───────────────┼────────────────┤
│ 二 │空盒 │十五箱 │
├──┼───────────────┼────────────────┤
│ 三 │盜拷音樂光碟片 │二萬三千六百六十片 │
├──┼───────────────┼────────────────┤
│ 四 │盜拷影音光諜片 │三千四百八十片 │
├──┼───────────────┼────────────────┤
│ 五 │盜拷色情光碟片 │十二萬五千二百八十片 │
├──┼───────────────┼────────────────┤
│ 六 │盜拷遊戲光碟片 │二百七十九片 │
├──┼───────────────┼────────────────┤
│ 七 │cd/vcd生產線組裝機(一) │一臺 │
├──┼───────────────┼────────────────┤
│ 八 │cd/vcd生產包裝線收縮機(二) │一臺 │
├──┼───────────────┼────────────────┤
│ 九 │cd/vcd生產包裝線收縮機(三) │一臺 │
├──┼───────────────┼────────────────┤
│ 十 │電腦營幕 │一臺 │
├──┼───────────────┼────────────────┤
│十一│電腦主機 │一臺 │
├──┼───────────────┼────────────────┤
│十二│印表機 │二臺 │
├──┼───────────────┼────────────────┤
│十三│燒錄機 │一臺 │
├──┼───────────────┼────────────────┤
│十四│掃瞄器 │一臺 │
├──┼───────────────┼────────────────┤
│十五│cd/vcd包裝盒 │五百個 │
├──┼───────────────┼────────────────┤




│十六│盜版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一萬三千五佰片 │
│ │八家暨色情光碟片 │ │
├──┼───────────────┼────────────────┤
│十七│典宥科技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十二張 │
│ │明細 │ │
├──┼───────────────┴────────────────┤
│ │(編號六至十七為92年6月11日扣押物) │
└──┴────────────────────────────────┘
附表丙:
┌──┬───────────────┬────────────────┐
│編號│扣 押 物 │ 數 量 │
├──┼───────────────┼────────────────┤
│ 一 │盜拷光碟片 │七萬四千二百片 │
└──┴───────────────┴────────────────┘
附表一:
┌──┬────────┬──┬───────┬────────────┐
│編號│盜版CD名稱 │片數│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發行)權人 │
├──┼────────┼──┼───────┼────────────┤
│ 1 │謝霆鋒 │1000│天使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2 │Energy │1000│放手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編號│盜版母版名稱 │片數│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發行)權人 │
├──┼────────┼──┼───────┼────────────┤
│ 1 │蕭亞軒 │ 1 │問自己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2 │戴佩妮 │ 1 │不一定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3 │98度合唱團 │ 1 │Because of you│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 │江美琪 │ 1 │再一次也好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5 │Energy │ 1 │放手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6 │許慧欣 │ 1 │快樂為主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7 │SHE │ 1 │圍巾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 │米希亞 │ 1 │Escape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9 │陳冠希 │ 1 │流星雨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王菲 │ 1 │懷念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陳明章 │ 1 │港都夜鮮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許志安 │ 1 │失戀河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陳奕迅 │ 1 │你的背包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阿杜 │ 1 │天黑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巨星閃耀 │ 1 │I will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超級男孩) │ │
├──┼────────┼──┼───────┼────────────┤
│  │Sakura │ 1 │Flow with me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棒辣妹 │ 1 │冬日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孫燕姿 │ 1 │作戰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全天后 │ 1 │天黑黑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夏日聯合團 │ 1 │Audience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鄭秀文 │ 1 │不拖不欠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訐譙龍 │ 1 │退火歌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小野麗莎 │ 1 │山頂上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濱崎步 │ 1 │Trust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鄭秀文 │ 1 │獨一無二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國語Hito新曲精選│ 1 │再一次也好 │科㙯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大支 │ 1 │遊戲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米西亞 │ 1 │Everything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陳冠希 │ 1 │就是愛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周蕙 │ 1 │體溫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澀女郎 │ 1 │大家來戀愛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任賢齊 │ 1 │飛鳥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鄭秀文 │ 1 │眉飛色舞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蕭亞軒 │ 1 │吻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范逸臣 │ 1 │時間沙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張惠妹 │ 1 │狠角色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吳宗憲 │ 1 │自白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7號Linda │ 1 │想逃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蔡依林 │ 1 │騎士精神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訐譙龍 │ 1 │退火歌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KTV新掀貨 │ 1 │騎士精神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吳宗憲 │ 1 │序曲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曾寶儀 │ 1 │我們的顏色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黛安娜羅絲 │ 1 │Missing you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灰狼羅伯 │ 1 │Rings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國語哈新音樂瘋 │ 1 │騎士精神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理查克萊德門 │ 1 │Pour elise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MVP情人 │ 1 │無所謂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陳綺貞 │ 1 │吉他手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小野麗莎 │ 1 │Piou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林隆旋 │ 1 │追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Now 8 │ 1 │Blue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Queen │ 1 │Blhemian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rhapsad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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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音樂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