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八二號
聲 請 人 巨勵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一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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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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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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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昕設計工程顧問有│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壹拾壹萬貳仟元 │DC0六五八一七│ │
│ │限公司王大君 │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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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昕設計工程顧問有│世華商業銀行仁愛路│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拾捌萬元 │JA0七一一六四│ │
│ │限公司王大君 │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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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昕設計工程顧問有│世華商業銀行仁愛路│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肆萬零伍佰元 │JA0七一一六四│ │
│ │限公司王大君 │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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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准工程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南京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玖拾肆萬伍仟元 │AK三九八五八五│ │
│ │司李冠霖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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