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3482號
TPDV,92,除,3482,200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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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八二號
  聲 請 人 巨勵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一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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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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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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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昕設計工程顧問有│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壹拾壹萬貳仟元 │DC0六五八一七│ │
│ │限公司王大君 │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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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昕設計工程顧問有│世華商業銀行仁愛路│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拾捌萬元 │JA0七一一六四│ │
│ │限公司王大君 │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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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昕設計工程顧問有│世華商業銀行仁愛路│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肆萬零伍佰元 │JA0七一一六四│ │
│ │限公司王大君 │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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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准工程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南京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玖拾肆萬伍仟元 │AK三九八五八五│ │
│ │司李冠霖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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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勵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