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3423號
TPDV,92,除,3423,200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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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二三號
  聲 請 人 曠野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隆
  代 理 人 蔡英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三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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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三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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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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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曠野汽車有限公司 │中華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參萬貳仟伍佰伍拾元│AH0一三八四0│ │
│ │林德隆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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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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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曠野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