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七七號
聲 請 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訴訟代理人 王信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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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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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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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西松分│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肆拾柒萬柒仟玖佰肆│BR五二六五六九│ │
│ │司 薛志剛 │行 │ │拾參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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