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3176號
TPDV,92,除,3176,200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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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七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一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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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七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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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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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廖水成台灣銀行中山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貳萬元 │AC九四五二二五│ │
│ │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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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