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二號
聲 請 人 江信綢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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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八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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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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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葉國本 │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陸萬參仟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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