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2724號
TPDV,92,除,2724,200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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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二四號
  聲 請 人 意鮮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一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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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二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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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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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美人兒國際美容股│華南商業銀行忠興分│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伍萬貳仟伍佰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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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意鮮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