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六一號 原 告 甲○○○○○○○○○○○○ ○○○○ ○○○UP INC.(國際資訊集團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riam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蒨儀律師原告甲○○○○○○○○○○○○ ○○○○ ○○○UP INC.與被告間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尚未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難認票經合法代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訴,爰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