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861號
TPDV,92,重訴,861,200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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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六一號
  原   告 甲○○○○○○○○○○○○ ○○○○ ○○○UP INC.(國際資訊集團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riam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蒨儀律師
告甲○○○○○○○○○○○○ ○○○○ ○○○UP INC.與被告間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起訴尚未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難認票經合法代理,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訴,爰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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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