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375號
TPDV,92,重訴,375,200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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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五號
  原   告 昇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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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宏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