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229號
CTDV,106,司票,1229,2017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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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亞欣影音視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衡毅
相 對 人 張秀龍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提示均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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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2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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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民 國) │(新臺幣)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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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1月30日│130,900元 │106年3月11日│465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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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1月30日│130,900元 │106年3月11日│465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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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1月30日│130,900元 │106年3月11日│465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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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4年1月30日│130,900元 │106年3月11日│465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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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4年1月30日│130,900元 │106年3月11日│465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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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4年1月30日│130,900元 │106年3月11日│465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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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4年1月30日│130,900元 │106年3月11日│465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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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4年1月30日│130,900元 │106年3月11日│465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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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4年1月30日│130,900元 │106年3月11日│465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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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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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欣影音視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