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五一號
原 告 台灣食益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南陽
被 告 聖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珠秀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 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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