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651號
TPDV,92,訴,4651,200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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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五一號
  原   告 台灣食益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南陽
  被   告 聖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珠秀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 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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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食益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