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525號
TPDV,92,訴,4525,200309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五號
  原   告 廣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多助
  被   告 惠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1/1頁


參考資料
惠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