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八一號
原 告 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清
被 告 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純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年所為之裁定,其
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澤明住同右」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景純住台北市○○區○○路二段六六六─十二號六樓之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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