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32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軒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1575建號之 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 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二、相對人吳軒州、債務人林信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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