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32號
CTDV,106,司拍,332,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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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軒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1575建號之
  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
  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吳軒州、債務人林信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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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