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20號
CTDV,106,司拍,320,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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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禎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禎慶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菜公段一小段33
  5-8 地號土地及其上392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
  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
  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王禎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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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