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17號
CTDV,106,司拍,317,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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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蘇俞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慧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游慧娟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水廠段704 、71
  8 地號土地及其上2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
  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游慧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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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