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蘇俞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慧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游慧娟所有坐落高雄巿大樹區水廠段704 、71
8 地號土地及其上2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
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游慧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