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712號
TPDV,92,補,712,200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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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一二號
  原   告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安
右原告與被告南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貳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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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灃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