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五七號
上 訴 人 菁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新店簡易庭所為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二三六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即表明上開 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前揭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 用之,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已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到本裁定送 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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