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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2年度,391號
TPDV,92,簡上,391,2003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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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九一號
  上 訴 人 松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即表明上開 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前揭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 用之,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已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到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 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引用卷內訴訟資料者,並記載其內容。(請以條列 方式記載)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並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 點之整理。
㈢若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其攻防方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請勿提出 ,否則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駁回之:⒈在第一審整理並協議簡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⒉經第一審法院 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裁定駁回者。⒊經第一審法院依第二百六十八條定期間 命提出而未提出者。⒋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  ,不得主張之: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㈢因不 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五、上訴人如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駁回之, 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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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